首页 法学原理与案例讲堂——证据法

第二节 证据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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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周某的邻居马某突然来到她家,要借6万元急用,当时马某保证两年之内连本带利一并还清。周某碍于她和马某关系不错,经常互相帮忙,就把钱给了马某。由于事情来得太突然,周某忘了让对方打借条,后来想是街坊邻居,不至于赖账而没有补办。两年后,马某一直没提还钱的事,周某就来到了马家讨要。可是,马某否认借钱的事实,当时两人争吵起来,马某满不在乎地说:“我借钱?没有的事情,你有借条吗,拿出来让我看看。”回家后,周某很气恼地给朋友打电话,朋友安慰了她,要她去公证处申请公证,把马某的话录下来,再到法院告他。于是,周某来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第二天,周某和公证人员来到马某家里,周某当着公证员的面问马某什么时候还钱,同时把放在包里的录音机打开。马某说:“我就是不还。你有证据说我借了你的钱吗?谁让你当初不管我要借条的,你要告就告我去,你无凭无据告不倒我。”这时候,站在一旁的公证人员亮出了身份,当场放了一遍周某的录音,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保全作为一项制度源于寺院法,后继受德国普通法并沿传至今,如今被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所采用。它既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法,也是维护证据本质的一种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证据保全作了相应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存在证据保全问题,由办案机关协同当事人对证据予以固定与保护。由于刑事诉讼绝大多数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由国家专门机关收集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收集证据,办案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有些证据已经进行固定和保护,其证据保全不像民事诉讼那样突出。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由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与能力往往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需要有关机关的协助与保全,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证据的灭失而得不到保障。特定条件下也需要公证机关来实施。因此,对于证据保全制度来说,民事诉讼表现得最为典型,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如海事海商案件显得尤其重要,以至于我国《海事诉讼特别法》对此设专章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