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被告人王甲于某年11月2日得知其丈夫吕某在舞阳县有一情妇后,心生妒恨,并产生用汽油焚烧吕某情妇的念头。王甲伙同其弟王乙(在逃)乘出租车到舞阳县城中山路吕某租住处,当看到吕某与女青年张某躺在**时,王甲即对张某进行谩骂,让张某穿上秋衣秋裤下楼。当张某下至一楼楼梯口时,王甲让王乙将张某按住,王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从张某头部倒下,张某挣扎跑至大门口时,王甲拉住张某并用打火机将其身上的汽油点燃,将张某烧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构成五级伤残。另查明,被告人王甲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为泄私愤,故意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提出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用火烧的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害人张某的伤残等级情况,检察院起诉书并未认定,卷中虽有被害人张某五级伤残的法医学鉴定书,但该鉴定是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的委托鉴定,该鉴定书没有在法庭上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裁定发回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认证的概念与特征
在我国,认证作为规范性词语最早在1999年3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使用。其中第5条规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认证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