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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推定与司法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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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推定

【引例】

夏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与夏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01年9月两人相识相恋,张某于2002年6月至2003年3月曾居住在夏某家。2006年7月,张某怀孕时在外租房居住。后张某与夏某因张某怀孕问题发生矛盾,夏某及其家人曾要求张某堕胎,遭张某拒绝。2007年3月19日,张某生育了夏某某,在夏某某的出生证明中父亲一栏由张某填写了夏某的名字。2007年7月21日,张某曾带夏某某至夏某家,与夏某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后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夏某作为其父亲承担自2007年3月起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其18周岁时止。为证明张某与夏某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夏某某系夏某女儿的事实,夏某某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照片一组,证明张某与夏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邮件整理稿一份,证明2006年8月23日夏某发邮件给张某,要求张某堕胎;(3)派出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张某因夏某某抚养费问题与夏某的家人发生纠纷,夏某的妹妹在笔录上证实张某与夏某曾是男女朋友,且张某生了一个婴儿;(4)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张某在2002年6月至2003年3月期间居住在夏某家中;(5)租赁协议2份,证明张某与夏某曾在外租房共同生活;(6)证人张甲的证言,证明张某在2006年7月至10月租赁其房屋居住,其间夏某与其母亲曾来找张某要求其堕胎;(7)居委会干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居委会在张某怀孕期间曾应夏某母亲的请求为张某未婚怀孕一事做过张某的工作,要求张某进行人工流产。

在审理期间,夏某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也未发表书面辩论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有效,但对夏某某与夏某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明力不强。据此,判决驳回夏某某要求夏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举证责任已完成,现夏某拒绝到庭,无法做亲子鉴定,推定自己与夏某之间存在父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