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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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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服务贸易现已发展成为与货物贸易并重的独立贸易领域,并呈现超越货物贸易之势。相应地,国际上双边与多边贸易的谈判重点也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而国际服务贸易谈判追求的结果,就是签署双边或多边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一、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应理解为:不同国家的居民就国际间服务贸易所达成一致意思的表示。这一表述有两个核心问题:其一是主体。就主体而言,服务贸易协议签约的双边或多边,既可以是不同的国家,也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居民,但是本章所讲的国际服务贸易协议是以国家为主体。其二是标的是否跨越国界。如果就国际服务跨越国界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就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如电信的国际服务行为、运输的国际服务行为等,否则就不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如现场消费服务协议、境内登载广告服务协议等。因此,理解国际服务贸易协议,要从主体和标的这两个要点去把握。根据这一概念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具有如下特征。

(一)其主体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居民

居民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组织机构,其中自然人、法人并不是以国籍界定,而主要以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为基准。对我国而言,境外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所建的公司,均属于我国的“居民”范畴,其经济活动的成果计入我国的GDP,享受与境内其他居民同等待遇。而国家组织则以国籍界定。例如,我国外交使团和其他政府驻外机构是我国居民,不是境外驻地国的居民。国际组织不属于任何一国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