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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在GATS框架下对服务贸易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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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即意味着我国要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则行事,尤其要履行我国入世谈判时有关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同时享有其权利,承担其责任。这些对中国服务贸易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在专业服务(即商业性服务)方面的承诺

(一)承诺的内容

中国在专业服务方面的具体承诺共十六项:

1.法律服务

其形式是代表处,但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所有代表处雇员在中国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六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2.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

其形式是合作会计事务所或联合所。对通过中国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发放执业许可方面给予国民待遇。

3.税收服务

其形式仅限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但是六年后则取消限制,允许成立独资子公司。建筑设计、工程服务、城市规划等形式仅限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入世五年后取消限制,允许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4.医疗和牙医服务

其形式是合资医院或诊所,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合资医院大多数医生应具有中国国籍,外国医生在中国只能提供六个月到一年的短期医疗服务。

5.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其形式是合资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注册工程师为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该领域拥有三年工作经验的人。

6.房地产服务

其形式仅限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高标准房地产项目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但不包括豪华饭店。

7.广告服务

其形式是合资企业,外资不超过49%,两年后可拥有多数股权;四年后可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8.代理咨询服务

其形式仅限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六年后取消限制,可以成立外资独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