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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区域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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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区域性协议是指在GATS的框架下,各地区制定并签署多边服务贸易协议。现在世界主要经济区域都已签署或准备签署多边服务贸易协议,其中比较有代表性有如下三个区域性服务贸易协议。

一、北美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NAFTA)

NAFTA(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是指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签约方有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三个国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包括货物贸易、贸易的技术壁垒、政府采购、投资和服务。它的范围不仅仅是服务贸易,还包括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的细则是在《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的继续发展,其宗旨是实现区域内自由贸易。

(一)NAFTA 关于服务贸易的内容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对跨境服务贸易的规范

(1)在协议生效两年内取消列明地区的歧视待遇,成员方享有同样国民待遇,即最惠国待遇。

(2)允许成员方对法律服务、娱乐、广播、运输等特殊部门采取特定的许可证和执业要求。

(3)允许成员方对特定部门采取数量限制,墨西哥对金融服务有市场份额限制。

(4)允许某成员方在石油、电力、卫星通信等投资领域在法律法规方面予以一定保留权。

2.有关通信服务的规范

(1)规定成员国政府在此领域的三原则:自由流动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

(2)允许成员国之间转让终端、使用专用线、设立专用通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3)允许成员国对信息和用户的保密资料和隐私采取保护措施。

(4)允许成员国为制止对公共网络及其用户的损害和妨碍,为制止电磁波干扰及设备故障,或为保证为其他用户的相容性采取必要的标准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