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服务贸易(第2版)

第一节 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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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相关概念

(一)文化产品

文化产品一般是指传播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它能够提供信息和娱乐,进而形成群体认同并影响文化行为。基于个人和集体创作成果的文化产品在产业化和销售过程中,被不断复制并附加了新的价值。图书、杂志、多媒体产品、软件、录音带、电影、录像带、视听节目、手工艺品和时装设计组成了多种多样的文化产品。

(二)文化服务

文化服务是指满足人们文化兴趣和需要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不以货物的形式出现,它是指政府、私人机构和半公共机构为社会文化实践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文化支持。这种文化支持包括举行各种演出,组织文化活动,推广文化信息以及文化产品的收藏(如图书馆、文献资料中心和博物馆等)。文化服务可以免费,也可以有商业目的。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出现的文化服务,则有明确的商业目的。

(三)文化产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1972年在蒙特利尔召开大会时给出“文化产业”的定义:文化产业是指按标准化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该定义是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工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角度进行界定,涉及两点:一是大工业化生产方式。二是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交换。符合上述两点并具有系列化、标准化、生产过程分工精细化和消费的大众化特征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才能被纳入到产业所指的对象中。

我国文化部于2003年9月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2004年4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又进一步明确了文化产业的内涵和范围。该文件指出,文化产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这一定义不但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文化产业的范围,而且将近年来新兴的各类文化活动和与文化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各类活动都包括了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