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分类
(一)《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对于文化服务分类的理解
按照日内瓦WTO统计和信息系统(SISD)中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服务部门可以分为11个大类142个服务项目。与文化服务相关的分类涉及:第一大类“商业服务”中的法律服务、软件服务、数据处理和数据库服务、广告服务、摄影服务、包装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第二大类“通信服务”中的视听服务,涉及电影和录像的制作和分销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广播和电视服务、广播和电视传输服务、录音服务;第十大类“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涉及娱乐服务(含剧场、乐队与杂技表演等),新闻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文化服务,体育及其他娱乐服务。此外,近几年涌现出的文化会展服务、文化中介服务、文化咨询服务等新型服务以及相关的文化产品,也属于文化服务的范围。
(二)国际收支手册对于文化服务分类的理解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对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有这样的描述: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有关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交易细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声像和相关服务,二是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第一类包括(影片或录像带形式的)电影、收音机、(实况或提前录制的)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这里还包括租用费用的支出和收入、演员、导演、制片人等(或编表经济体中非居民)从作品在国外播放而得到的报酬,卖给传播媒介,在指定地点上映次数有限的播映权费。有关戏剧、音乐作品、体育活动、马戏等活动的演员、制片人收到的费用,以及这些活动(电视、收音机等)的放映权费用也包括在内。第二类包括其他个人、文化和娱乐活动,如同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其他文化、体育和娱乐有关的活动。这里还包括国外教师或医生提供的函授课程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