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问题
(一)贸易逆差大,发展不平衡
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呈现明显的贸易逆差,而且数额巨大。教育服务进口数量和金额远大于教育出口。从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与区域分布来看,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差别较大。从教育服务贸易的部门分布来看,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在数量和金额上都远远大于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与其他教育服务。在四种教育服务提供模式中,以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模式进行的贸易量远大于过境提供和自然人流动。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滞后
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教育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及法规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瓶颈。目前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对教育服务贸易投资保护、教育服务贸易提供机构和学生权益的保护与救济等缺乏统一立法,对教育主权维护、民族文化传承与传播、教育质量督导、学历学位认可、认证等方面的立法也很薄弱,而且有限的服务贸易立法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不能有效保障对外教育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不仅如此,长期以来,与留学生教育有关的各项具体政策都由国家相关部门亲自制定,来华留学生教育在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策略制定等方面都无法做到与时俱进,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节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教育服务贸易的政策扶持也远远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来华留学生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三)计划色彩浓厚,市场体系建设落后
由于长期受到计划体制的影响,我国教育体系存在着浓厚的计划色彩,政府的教育职能定位模糊不清,教育服务机构行政化,教育服务管理体制僵化。首先,由于教育服务贸易涉及学生、教育服务内容甚至教育投资的跨境流动,政府的角色应该更加多元化,更强调其权益保护与救济、质量保障和信息服务职能。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其次,各级教育服务机构显性和隐性的行政化,把本应处于平等竞争地位的国内教育服务机构赋予不同的行政级别,在资源配置方面给予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这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人为地在教育服务机构之间造成不公平竞争,并使处于优势地位的教育服务机构没有动力、处于劣势地位的教育服务机构没有能力发展对外教育服务贸易。再次,教育行政部门被赋予过多的行政干预权力,教育服务机构没有提供教育服务应有的办学自主权,从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到教育经费的划拨、人力资源的调配、重大办学决策、招收学生、颁授学位等几乎各个环节均严格受制于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