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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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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入世承诺

我国就GATS正式签署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不包括“健康与社会服务”和“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领域,对教育服务等9个领域进行了承诺。我国对教育服务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我国签订的水平减让表与教育服务有关的承诺

第一,水平减让表对于契约式合资企业的说明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订立的设立“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合同条款,规定诸如该合资企业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合资方的投资或其他参与方式等事项。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参与方式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决定,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均进行资金投入。我国认定的中外合作教育服务将以契约式合作机构为主,以有别于其他商业性合资合营机构。

第二,允许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的外国企业(包括教育服务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对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

第三,以教育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这是中外合作教育服务机构在享有中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最高年限,等同于国内教育机构的待遇。

第四,对外国机构代表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经理、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作为高级雇员、公司内人员临时调动,或被中国境内外国投资企业雇用,允许其作为自然人入境,在中国居留首期为三年(如合同期不满三年,以雇用合同时间为准)。服务销售人员符合水平减让表条件者允许入境,时间不超过90天。以上均适用于教育服务减让表承诺的活动。

(二)我国签订的教育服务部门减让表的承诺

第一,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我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和初中教育两个部分)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不包括在教育服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