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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价值及国际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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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

(一)关于使用价值的理论阐述

所谓使用价值是指物品的有用性,即商品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求的属性。马克思从来没有认为使用价值仅仅包括实物使用价值,他认为,使用价值就其形式而言,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形式”;另一类是运动形式。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就是“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因此也可以称为非实物使用价值。它与劳动过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只能在活动状态中被消费,进而满足某种需要。虽然这种使用价值是非物化的,并非固定在物品中,但它也不是悬在空中,离开了劳动过程它就不能存在。使用价值的内涵是“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效用”。所谓“效用”(Utility)是指商品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或者说,效用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时所得到的满足程度。效用指的正是使用价值,它为不同类型的使用价值找到统一的度量尺度。

(二)服务产品使用价值的一般特征

像其他一切使用价值一样,服务产品使用价值也具有以下一般特征:首先,服务产品使用价值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功能,包括满足人们某种物质或精神需要的功能,或者说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这是使用价值的共同特征;其次,服务产品使用价值也是构成社会财富的重要内容,因为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是获得多样性的使用价值,以满足自己多方面的需要,达到健康、幸福的境界。所以,财富与使用价值是相互依存的,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用价值的形式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农业社会主要以农业使用价值,即农产品为财富内容;工业社会主要以工业使用价值,即工业品为财富内容。在现代社会,满足各种需要的社会财富日益分为以实物使用价值为内容的实物财富和以非实物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精神财富,后者的比重正在上升;最后,服务产品使用价值在市场经济中也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马克思说过,商品是以铁、麻、小麦等使用价值或商品实体的形式出现的,这是它们日常的自然形式。但它们所以是商品,是因为它们是二重物,既是使用价值承担者又是价值承担者。由于价值本质上是商品生产者互相交换劳动的一种社会关系,因此,它必须以劳动所得产品的交换为前提。而产品只有具有使用价值,才能够被投入交换,进而被衡量交换价值和价值,这就决定了价值必须以使用价值为承担者,而非实物使用价值。既然能够实现作为使用价值的职能,因此,它同样可以充当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所以,非实物使用价值和实物使用价值具有共同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