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管金融监管者理论
(1)政府失灵使监管金融监管者变得非常必要
传统的监管经济学理论基础是“公共利益论”,认为监管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维护,通过监管纠正某些社会个体与社会组织的不良行为,是对不公平、不公正、无效率做法的一种回应。全球很多金融监管当局标榜自己是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神。但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种观点受到人们的质疑,代表性人物斯蒂格勒在其代表作《经济监管理论》中提出:“作为一种规律,监管者容易被所监管的行业所俘获,监管的设计和动作基本上围绕被监管行业的利益而展开。”斯蒂格勒提出的“监管俘获理论”是与公共利益理论相反的另一种监管理论。该理论强调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实力较大的金融机构将会“俘获”监管者,诱导监管人员从金融机构的利益出发进行监管,从而产生所谓的“政府失灵”。被“俘获”的金融监管者能够给被监管对象带来“作为”收益和“不作为”收益,前者指监管者给予被监管者直接的货币补贴、市场准入、产品定价能力等;后者指监管者有意放松监管给相关金融机构带来便利和收益。米勒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日本大藏省(MOF)这两个金融监管机构,都不同程度地被金融机构“俘获”。
基于此,经济学家在探索市场失灵(这是政府干预的借口)和政府失灵(这意味着政府监管并不必然能够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同时存在的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研究表明,政府失灵使监管金融监管者变得非常必要。
(2)监管金融监管者需要建立科学的机制
由于金融监管者拥有的资源与权力呈上升趋势,对其进行监管需要建立科学的机制,要求既能够避免监管者的“掠夺之手”,又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