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履约行为。
一、保险业的职能、运行机制与完善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已独立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职能行业,发挥着组织保险基金、提供经济保障、维护社会再生产过程持续稳定的功能与作用。保险业的经营总目标,就是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促进社会进步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同时,应该通过产品精算等使保险公司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与增值收益,以促进保险业自身的良性发展。
(一)保险业的社会职能
保险业的社会职能主要体现在补偿损失、经济给付、资金融通和防灾防损四个方面。
1.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有效期和保险金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是保险的基本职能。这种赔付原则使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并在使用价值上得到了恢复或重置,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2.经济给付职能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保障行为,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赔偿,而是经济给付。
3.资金融通职能
世界各国的保险发展程度不一,但从总体上看,其经营管理大致有两种不同模式:一是苏联的财政集中型保险;二是发达国家的金融型保险。前者保险机构隶属于财政部,国家保险是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机构功能局限在组织经济补偿,利润大部分上交财政预算,丧失了金融业务的基本属性。而后者则属于纯金融类行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战略以来,经济运行轨迹逐步从封闭型走向开放型,保险业也已从财政范畴中独立出来,并担负了组织经济补偿与融通资金两大基本功能,以及保险与投资两大基本业务,呈现了二者相互依存且相互支撑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