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曾一度超过同期保险业的发展速度,但在地域上存在一定的不平衡状态。发展中国家再保险的需求旺盛,但再保险供给能力明显不足;而发达国家再保险公司大多把发展战略定位于国际市场,导致发达国家再保险公司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通过再保险方面的立法,并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保证国内再保险需求,促进了保险市场整体的协调与发展。
一、再保险与再保险组织形式概述
(一)再保险与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或“保险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业务。再保险业务中分出保险的一方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的一方为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与本来的被保险人无直接关系,只对原保险人负责。作为保险市场一种通行的业务,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不致因一次事故损失巨大而形成对赔偿责任履行的影响。
再保险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把一些大的承保单位再分保给另一保险公司;而接受这一保单的公司就是再保险公司,一般在财险中应用较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被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分出保险、分入保险的再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依法办理再保险。同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