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管理与融投资、理财服务

第三节 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

字体:16+-

在中国大陆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且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条件及程序

(一)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依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其充要条件应当包括: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其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同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 500万美元的外汇。(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信托投资公司的变更事宜

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公司地址,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合并或者分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