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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业银行的管理与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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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清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以赢利为目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提供综合性、多功能货币及信用服务的金融企业。

我国银行主要有三类: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既不同于中央银行,又不同于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管理金融实务,其职责是调节货币供给、管理商业银行和行使国家意志。政策性银行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其基本职责是以融资手段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弥补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不足。而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和综合性,既经营针对个体的零售业务,又经营针对机构的批发业务,已成为业务延伸至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金融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