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具有普通企业的基本特征,即独立于投资人的资产,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以赢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需要缴纳税费,按照法规的要求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当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时,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是特殊的货币信用服务企业,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和内容具有特殊性。普通企业经营的是物质产品和劳务,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而商业银行经营的是货币,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或者与之联系的资金融通活动。
第二,商业银行和整个社会经济的联系紧密。商业银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要大于普通企业,同时整个社会经济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也大于其他企业,这主要是由商业银行经营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第三,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尤为凸显,承载着贯彻货币政策、司职宏观调控的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社会职能
商业银行作为国家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和金融服务四个方面。
(一)信用中介的职能
这一职能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等负债业务,积聚社会闲散资金,再通过贷款或投资方式将这些资金投向单位和个人。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职能,实现了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的资金融通,有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即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经营资金,将用于消费的资金转化为投资资本,扩大社会资本总量。同时,将社会的短期闲散资金积淀的长期稳定余额转化为长期的生产经营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从效益低的部门流向效益高的部门,并调节社会经济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