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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用担保公司的职能与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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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属于特殊的信用中介服务,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的双重属性;同时,信用担保还具有提升交易一方信用的信用增级作用。信用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信用是一种心理现象,是一种能力资源,是一种以追求收益和效用最大化为目的的交换和融通资金活动,是一种有时间期限的特殊经济交易行为。这些特征实质都涵盖了信用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债权债务、时间期限、信用工具。

一、信用担保的内涵与信用担保融资

信用担保是社会信用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和领域。信用担保又称信用保证,包含了信用和担保两层含义。所谓“信用”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基础上,使后者无须支付现金就可以获取商品、服务或提前获取资金融通的能力表现。可见,信用是履行承诺的能力和可信任的程度。“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信用担保是担保人以自身的信用基础为条件,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障并确保债权实现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担保的种类与司法界定

一般而言,所谓担保是指在商品(劳务)交易或金融活动中,债权人或授信人为了降低违约风险、减少资金损失,由第三人为其债务人或受信人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关责任的经济民事行为。而所谓银行授信担保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提高贷款等授信偿还的可能性,降低资金损失的风险,由第三人连带债务人对信贷本息的偿还提供安全保障的行为。银行与借款人及其第三人签订担保协议后,当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违反借款合同或者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可以通过执行担保协议约定来收回其信贷本息。显然,信用担保为银行等金融单位提供了一个可控的代偿还款来源,从而增加了贷款授信最终偿还的可靠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