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特殊类型的工商类企业,典当行和拍卖行的核心功能就是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尽管未能将其划入金融服务机构的行列,但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同样面临着与其他金融机构所相似的各类风险,客观上也要求必须由商务部等相应的主管部门对其全过程进行立体监管。这也是本书将典当行和拍卖行纳入金融服务机构体系的初衷之所在。
一、典当业的风险类型与控制
(一)典当行面临的风险类型
典当行面临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放款质量风险、放贷比例风险、当物出当风险和市场因素风险四种。
1.放款质量风险
在典当经营的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鉴定、评估水平制约,收假、收错、收偏等收当环节的把控不力等,致使典当行放款质量出现潜在弊端,从而形成放款质量风险。
2.放贷比例风险
典当行经营过程中因贷款结构不合理,比例管理失调而带来的典当营运资金周转减慢、流动性差、使用效率低,甚至演变成当金回收困难,从而形成经营风险。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典当余额动态风险比例的控制与管理。如《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典当行对其股东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等。
第二,对资产、负债风险比例的控制与管理。如《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从金融机构借款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额,即典当行的负债可以接近100%。典当行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向金融机构借款是保障典当资金流动性供求平衡的有效手段,但从企业资金安全系数来看,这一负债比例定得越高其资金风险越大。
第三,对典当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的控制与管理。典当结构包括品种结构(动产和不动产)和期限结构(半年期内和续当期),在保证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前提下,典当业务比例中动产一般应占25%~35%,不动产占65%~75%;半年期内放款应占80%~90%,续当期当金应严格控制在10%~20%。通过放款优化比例的设定,可以避免典当结构比例风险的出现并确保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