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内涵与社会职能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城镇实行统建、统配的住房制度。由于城镇住房和物业管理由国家或单位实行以实物福利分配或补贴的方式,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生活补助等均由国家统包,职工薪酬实现低工资制。随着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计划经济模式开始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型。为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我国高度集中的城镇住房制度也面临着改革,其终结是取消了住房的福利性实物分配制度,即住房不再由国家和单位统建、统分,而是进行市场配置,实行住房商品化和货币性分配。1980年6月,我国城镇住房改革进入试点和逐步改革时期,国家于1991年首次明确提出将现行公房福利分配转变为商品货币分配,1998年城镇住房改革全面铺开。应该说,城镇住房改革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现实基础,而住房公积金制度亦是推进住房货币化改革的关键举措。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内涵
所谓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建立的一项专门针对城镇基本住房问题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旨在通过国家强制缴费的方式,为城镇居民建立住房公共积累基金,试图以此方式解决城镇居民建造和购买住房所需的资金积累与融通问题,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权的实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后,逐步实现了帮助城镇居民住房向商品化、货币化的转变,同时逐步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四层住房公积金委托代理管理体系,帮助许多城镇职工实现了基本住房目标。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职能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即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用于住房的“长期住房储金”,其来源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职工个人及单位共同缴纳,并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制度是基于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而发挥作用的,并最终实现“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体系,实行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解困房),高收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的多元住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