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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运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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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与增值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与客体

1994年《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暂行规定》中确定的缴纳主体是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而1999年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其他企业以及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2002年在《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扩大了公积金的覆盖面,提出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目前,上海、北京、大连、南京、长沙等城市已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大连、长春、东莞等城市还将外来务工人员即农民工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所谓缴纳客体就是指职工的工资薪酬构成,其工资额的计算口径必须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其他工资。职工个人按工资基数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半,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同比例数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一半。这两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并滚动缴存其公积金个人账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一般要形成“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决议”,提出“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申请”,并填制住房公积金开户的登记表,然后再开展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