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实施与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既取决于制度的社会贡献度,又取决于国家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方向选择,同时还与整个住房公积金运营的不懈努力密不可分。住房公积金的长期性奠定了制度的持久生命力,公积金制度的职能又承载、蕴含了任务的复杂艰巨性,而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充分体现了政策的既定目标与方向。应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需要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并在动态中发展和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运营诟病与法律瑕疵
(一)公积金所有者“保值”权益的缺失
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商品货币分配的一种特有转化形式具有强制性。除了个人工资所得直接扣除的部分,单位缴纳的部分也是职工个人薪酬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是职工的劳动所得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目前,公积金存款利率为年2.6%(注:一般比照央行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基准利率设定,这里为了计算方便假设存款利率为年2%),而且按单利累计滚动计息。假设某家庭夫妻双方年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额为30 000元,十年间公积金未能提取并未取得公积金贷款,则以“普通年金”匡算的本利和即终值为:
SA=R×SAn/i=30 000×10.950=328 500(元)
(注:SA表示本利和即年金终值;R表示年缴存额;SAn/i表示年金终值系数)
经过运算我们得知,十年后这个家庭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存款本息合计为328 500元。
反之,我们将这个家庭十年后的本息328 500元再换算成现值,就是另一种结果。如果按2010年至2012年三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CPI平均值3.77%来估算(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消费物价指数为:2010年3.3%、2011年5.4%、2012年2.6%,三年平均为3.77%,这里为了计算方便假设为4%),则以复利现值匡算的现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