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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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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Customs Duty or Tariff),是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海关依据本国或本地区的海关法和海关税则,对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赋。

关税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是调节国际经济关系、增加税收的有效工具,是各国或地区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税与其他国内税赋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概念中的单独关税区意为一个国家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关税区,比如中国大陆属于一个单独的关税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则属于实行不同于大陆关税制度的单独关税区。另外还有一个概念是关税同盟,指的是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协定组成一个关税区,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关税同盟一般具有很强的排他性,能够减轻成员国的商品在统一关境内受到的来自非同盟国商品的竞争,从而扩大销售市场。关税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调节本国的进出口贸易,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

关税作为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虽然只是在一国国内征收,但它影响的却是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关税能够对本国或本地区进出口贸易进行调节,并结合具体国情对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间接的保护作用。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关税政策、实行自由贸易还是采取保护关税政策,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国际贸易收支状况以及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能力等多种因素决定的。比如有些国家,在出口方面,实行免税、减税和退税等措施,激励国内产品出口;在进口方面,则对国内能生产但是尚处于发展初期的产品征收较高的进口关税,以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