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贸易救济制度的产生和主要内容
纵观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就是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交互发展的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各国达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旨在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开放。但开放的同时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公平贸易,从而破坏自由贸易的发展。为了防止这种状况的发生,保护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GATT中设置了一些贸易救济的具体制度。从最为广泛的意义上看,GATT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制度,包括GATT第6条(关于反贴补和反倾销措施);第22条(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数量限制);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第19条(关于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第20条(一般例外);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第23条(关于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补救);第28条(关于关税减让的修改);第35条(关于在特定成员方之间不适用总协定的规定)及其他条款。
实际上,自GATT确立的贸易救济制度发挥作用以来,一方面它为各缔约方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各缔约方基于各种原因往往会滥用贸易救济措施进行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同时,又由于上述各种贸易救济制度仅停留在“条款”的简单形式上,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为了避免贸易救济措施被进一步发展成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乌拉圭回合将建立并完善贸易救济制度作为议题之一。WTO的成立标志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WTO法律制度较之GATT更为完善,仅从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内容来看,其不仅继承了GATT的精神,而且在内容上也更为充实和具体,典型的如专门针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最终达成了《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该三个协定与其他有关制度相结合,共同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贸易救济的制度,从不同侧面发挥着同样的功能,成为调整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