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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产品贸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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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农产品贸易概述

农产品贸易是国际贸易中一个最为基础的贸易领域,它对于世界各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内生产结构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一直在世界农产品贸易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它们长期采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对农产品贸易进行干预,补贴、价格支持等措施屡见不鲜。而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农业构成大部分国家国民经济和出口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发达国家农业保护的压力下,发展中国家往往都倾向于对农产品进行征税,这使得农民从事生产活动所能获得的收入低于其依照市场原则所应获得的收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农产品政策的巨大差异,使得国际农产品贸易陷入极度的混乱和扭曲,南北国家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

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欧共体和日本的农业政策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美国认为农业生产过剩和消费需求不足是影响农业的主要问题,因此美国主要通过限制农业生产规模,实施休耕补贴,制订价格和收入支持计划以及需求扩展计划来刺激农产品需求,提高农产品价格。欧共体则是通过制定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e Policy,CAP),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的方式来处理农产品问题。CAP的核心制度是市场价格机制制度,该制度由目标价格(target price)、干预价格(intervention price)和门槛价格(threshold price)构成,目标价格在每年年初确认,当欧共体市场价格降低到目标价格之下某一点时,欧共体将以实现制定好的干预价格收购农产品;而当市场价格超过目标价格时,欧共体则将收购的农产品投放到市场中以平抑物价。门槛价格则是欧共体之外的农产品进入欧共体时最低的进口价格。除此之外,CAP还通过其他各种名目繁多的补贴和基金保障农民收入,欧共体也因此成为世界上对农产品补贴力度最大的实体之一。日本则是世界上对农产品进口依赖程度最高、对农业保护程度最深的国家之一,其现有的法律主要通过价格支持、生产补贴和贸易保护等三种措施来对农产品实施保护,其中种类繁多的贸易保护措施构成了日本农产品保护体系的一大特色。除通常的进口配额外,日本农产品的进口往往由政府性或准政府性贸易机构垄断,这些机构往往通过国营贸易(state trading)方式对农产品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