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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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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乌拉圭回合谈判前的国际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法律制度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实力的主要体现。与农产品相似,纺织品和服装也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发达国家往往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本国纺织业,限制他国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

发达国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管制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世界纺织品贸易会议于1961年在日内瓦召开,参会国家签订了第一个国际性纺织品协议——《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Short-Term Arrangement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n Cotton Textiles),该安排有效期为1年。随后,该安排被发展为一项长期安排,主要内容即是对全部棉纺织品实施歧视性数量限制,主要采取双边纺织品协议的方式对产品进口进行限制,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73年。

在制定长期安排期间,就有国家企图将安排的范围扩展到羊毛和人造纤维。[1]这一企图在1973年成为了现实,有关国家达成了《多种纤维协定》(Multi-Fiber Arrangement,MFA),彻底取代原有的《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进一步通过双边协议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纺织品进口实施限制。历史上各国共订立了四个《多种纤维协定》,第四个协定的有效期到1994年12月31日,中国在1984年1月17日成为协定缔约方。

二、WTO体制中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法律制度

上述纺织品和服装的贸易规则对国际贸易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扭曲,带有强烈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利益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纳入到多边贸易体制之中。经过长期谈判,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中作出巨大让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终于就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回归多边贸易体制达成一致,这就是著名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ATC)。该协定适用于毛涤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服装四大类别,完全涵盖了成员方根据MFA实施数量限制的全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