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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TRIMS协定》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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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社会制定多边投资规则的努力

《TRIMS协定》虽然是多边国际投资协定的最新成果,但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使其不能满足当今国际投资迅猛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对WTO现有与投资有关协定规定不满,普遍认为,只有制定一个全球性、综合性、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多边投资规则,才能符合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些发达国家一直在进行多种努力。

1995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巴黎举行了有关《多边投资协定》(MAI)的谈判。其目标是“为国际投资提供一个广泛的、拥有高标准的投资制度自由化和投资保护,以及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的多边框架”,以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就业环境,使国际投资在平等条件下展开竞争。并且MAI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条约,它对所有OECD成员方以及欧盟成员方开放,并允许非OECD成员方加入,这一点将随着谈判的进展予以磋商。MAI提出的核心原则包括透明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资金转移、业绩要求、征用、争端处理等方面,考虑到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还规定了一般例外、临时性保护措施、某一成员方特定的例外等条款,以照顾申请国的发展利益。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实现全面的贸易和投资自由。所有投资协定的参加国都必须将任何形式的国民财富无保留、无条件地向任何投资者开放,任何违反自由投资的立法将限期废除。

MAI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与WTO在部分内容上是一致的。与《TRIMS协定》相似,MAI同样提出对将会限制贸易发展或产生贸易冲击的投资措施加以限制和规范,但它在涵盖的范围和约束的程度上要超过TRIMS(TRIMS仅对货物贸易加以约束)。MAI于1997年4月出台,由于种种原因于1998年宣告失败,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OECD是富国的俱乐部,并且设定的标准过高,不能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因而不具有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