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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TRIMS协定》与中国外资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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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目前最具广泛影响的国际直接投资协定,尽管《TRIMS协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但其对国际投资法及各国外资立法的发展毫无疑问将产生重要影响,并发挥促进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积极作用。

一、中国外资立法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外资发展迅速,取得了重大成就。为了鼓励外商到中国投资,中国自1979年以来相继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一批外资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根据这些法规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已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中国有关外资投资的立法适应形势的需要,在体系、结构及内容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点。

首先,从中国外资立法的表现形式来看,中国没有制定完整、系统、统一的利用外资的法典,而是就各种投资的方式及其涉及的各种经济和法律问题,分别制定单一的专门法规,并通过同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或参加国际公约来调整有关的外商投资关系。

其次,从中国外资立法的纵向结构来看,中国的外资立法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宪法性规范,如中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二是根据宪法的上述精神,就各种投资的方式及其涉及的各种经济和法律问题,分别制定单行法律规范。三是地方性法规。这部分法规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经批准计划单列的城市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法规。其立法权限来自宪法的规定。此外,中国还通过同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或参加国际公约来调整有关的投资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协议和换文》、《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