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法律体系的范围
除习惯国际法外,以《WTO协定》为主干的《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是WTO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第一,《WTO协定》及其附件,这是WTO法的最核心部分,将在下一个问题中专门讨论;第二,相关的部长级宣言、决定和谅解;第三,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文件可以归属于WTO法的范畴。第一,基于WTO所具有的不断自我发展和完善的机制,其成立之后各成员方所达成的新的协议当然属于WTO法的范畴。第二,WTO的部长级会议及总理事会依据WTO的规定,对相关多边贸易协议进行解释形成的法律文件与WTO法具有相同的效力。第三,新成员加入时的议定书,明确规定新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对WTO法律规则的细化,属于WTO法的范畴。第四,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适用WTO规则作出的裁决,一定程度上形成了WTO的法理。
《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包括29个单独的法律文件,25份以上的部长宣言、决定和谅解以及22 500页的关税减让表。虽然法律文件种类繁多,但WTO法的国际条约的性质是毋庸置疑的。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是通过“一揽子”方式签订的,凡是加入WTO就必须承认所有WTO协定的约束力,享有权利承担义务。[1]
二、WTO的基本法律框架
Legal Stucture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TO[2]
(一)基础性法律文件
《WTO协定》是乌拉圭回合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WTO得以建立的制度基础。该协定虽然只有16个条文,但却规定了WTO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最基本的制度:WTO的宗旨和原则、调整范围、职能、组织机构、法律地位、决策机制、成员资格;另外,还包括WTO条约群的接受、生效、保管、修改、退出以及特殊成员间互不适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