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主要采用行政管理监督、自律性管理监督、公开性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把运用法律手段与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结合起来。
(一)证券监管的方式
1.行政管理监督
它是一种最主要的管理监督方式。行政管理监督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具有法律性、强制性和全面性的特点。
2.自律性管理监督
它主要指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行业协会等建立一套自律性规章制度。交易所是一个证券交易的经营与服务机构,承担着证券市场的一级监管的职责,具有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活动的职能,是一种非官方的、带有自律性的监督管理。
3.公开性监督
它是指每个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必须根据公开原则,公开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信用等级证明、财务审核意见书、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最后审批意见。
4.公众监督
它的主要方式有:
(1)对发行上市公司进行评价和监督,即投资者通过阅读所公开的文件和资料,对该公司进行分析和评价,来决定是否购买证券。
(2)投资者认购证券特别是股票,作为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参加投票和检查公司账簿记录、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监督。
(3)新闻媒介、投资团体或机构投资者的监督。
(二)证券市场监管手段
1.法律手段
通过证券法律和法规来进行证券市场的监管,其约束力强,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
2.经济手段
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3.行政手段
通过制订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运用不当可能会违背市场规律,不仅无法发挥作用甚至可能遭到惩罚。常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理顺或遇突发事件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