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监管体系,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一)政府监管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其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于1992年10月成立,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监会由具有证券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经费来源也主要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证券经营机构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目前,证监会下设有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机构监管部、基金监管部、期货监管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法律部、稽查局、会计部、国际合作部等职能部门。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2)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4)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5)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东的市场行为。(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性的业务活动。(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12)对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