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发行市场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证券发行核准制度是指发行人及其拟发行证券在符合证券发行基本条件的同时,还要求发行人将每次证券发行报请主管机构批准,获批准后方能进入发行程序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发行核准制度遵循的是“实质管理原则”,即证券发行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性条件才能发行证券。证券主管机构制定实质性条件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发行公司的营业性质及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
(2)发行公司资本结构及其健全性;
(3)发行公司因证券发行所获报酬的合理性及所有股东体现的公平性;
(4)各类证券的权利义务;
(5)公开信息的充分程度和真实性;
(6)发行公司所发证券的投资性。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规定的发行公司,经证券主管机构批准,才能取得发行证券的资格。一般来说,若公司有连年亏损记录或资不抵债者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由此可见,证券发行核准制度吸收了信息公开思想的精髓,通过对证券发行的实质性审核,阻止质量低劣的证券进入证券市场,保证长期资金流入有实力、经营稳健、效益高的公司,从而使投资者利益获得双重保障。
2.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开发行有价证券者,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将公司信息完全、准确、及时地公开,以供证券投资价值判断的法律制度。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投资决策的价值判断;防止信息滥用;有利于监督经营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争;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信息披露要把握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有关资料,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