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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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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一十四条,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1.调整范围

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2005年修订的主要内容

(1)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2)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3)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4)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5)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6)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又分别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进行了两次修订。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