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转换证券的定义
可转换证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按照发行时证券的性质,可转换证券主要分为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票两种。可转换债券是指证券持有者依据一定的转换条件,可将信用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普通股票的证券;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证券持有者可依据一定转换条件,将优先股票转换成发行人普通股票的证券。因我国目前只有可转换债券,因此我们仅就可转换债券进行介绍。下文所说可转换证券皆是指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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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科公司可转股债券方案
深交所上市公司于深圳万科公司(000002)2002年6月实施可转债发行方案,共向社会公开发行1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1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5年,票面利率1.5%。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02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简称“万科转债”,债券代码“125002”。万科转债于2002年12月13日起可以转换为公司流通A股。万科转债的初始转股价为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A股平均收盘价加上一定的2%上浮幅度。在万科转债发行六个月后的转债期内,如果公司股票A股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万科转债以面值102%(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公司。
(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原因
当公司准备通过证券融资时,可能由于市场条件不利,不适宜发行普通股票,可能由于市场利率过高,发行一般信用债券必须支付较高利息而加重公司的利息负担,也可能由于公司正面临财务或经营上的困难,投资者对其发行的普通股票和一般信用债券缺乏信心,此时公司为降低发行成本,及时募集所需资金,可发行可转换证券。由于可转换证券给予了投资者一定的转换权利,从而可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帮其利率一般略低于同类信用债券,从而节约发行成本。另外,有些国家禁止商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普通股票,而可转债不在禁止范围之内,可以发行。发行公司为吸引这些大投资者,也为了满足他们资产组合和享受普通股增值收益的需要,发行可转换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