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销售收入
对符合条件确认本期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中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收入金额。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销售退回会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应当分情况处理: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计入“发出商品”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发出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库存商品”,同时计算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冲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相应金额。
四、代销商品销售处理
1.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