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除汉语外,55个少数民族中有53个少数民族使用80多种语言,其中22个民族使用28种文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民族的生存、生活和发展已经突破了地域的界限,各民族之间语言的接触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频繁。少数民族学习汉语,对促使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和汉族的交流,促进民族团结,提高民族教育质量和带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教育法》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作为传播汉语言文字及其文化的主要场所,要在推广使用汉语言文字上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发展规划,切实加强汉语教学在小学和初中教育中的突出地位,在初中和高中教育阶段的主导地位,力争使汉语教学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有较大发展,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有条件的幼儿学校要探索实行“民汉合园”“混合编班”,小学阶段从适当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中学阶段可根据地区实际或者开设汉语课程,或者探索采用汉语授课。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加快汉语学校建设,中等师范学校和高等院校,除民语文等特殊专业外,基础课要逐步用汉语言授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要全部使用汉语言授课,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文接受教育的权利
语言是文化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学校教学用语一方面要推广汉语言,使少数民族获得更多与汉族和其他民族的交流机会;另一方面,根据宪法的要求和多元文化教育理念,学校教育也要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文接受教育的权利,保证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得以传承。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语文研究中心、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指导委员会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委,1994年4~5月对哈尼文、川黔滇苗文、拉祜文、佤文、西双版纳傣文等试验推行工作的效果做了全面的调查和论证工作。调查结果表明,试验推行的这些民族文字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教育、繁荣民族文化、加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诸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文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和教辅资料建设是关键。要研究、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民族文字教材和教辅资料,不断提高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编写质量。目前,很多民族语言文字教材是从汉语言文字翻译过来,所以教材的成本较高,印量相对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对出版方面来讲,普遍存在着亏损。为此,国家在这方面专门出台了一些特殊扶持政策。但其见效的过程是漫长的,首先,中央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民族文字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研究、开发和出版给予重点扶持,确保民族文字教材的足额供应和教辅资料的多样性。最后,国家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民族文字教学软件和课件建设,不断探索少数民族语文的教学特点和规律,全面提高少数民族语文的教学效果。其次,要按照《宪法》关于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的规定,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民族语言和文字的氛围。比如要保证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