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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育伦理中的道德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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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有两种最基本的生产,即物的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生育”是人类的自身生产行为。生育的本质在于,它是人类的自身生产和再生产,它既是一种自然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期,人自身的生产都属于“自然生育”,其特点是人类的生育完全听凭自然。到了现代社会,伴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人口增长的压力,人类的自身生产有了“计划生育”,人类通过医学和相关技术手段调控自身生育行为。在当代,随着基因工程和其他生物技术的发展,人自身的生产进而演变为“选择生育”,生育变成了一系列人工选择和人工控制的行为。

一、堕胎与优生

有关堕胎与优生的生命伦理,是针对有生育能力并且已经处在怀孕和生育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的伦理讨论。

(一)堕胎的伦理问题

所谓“堕胎”,也称为“人工流产”,是指人类“故意”将怀孕期间母体内的受精卵或胎儿借助药物或以人工的方式,提前结束妊娠。这一界定牵涉到“怀孕期间”与“生命起始”的关键问题,由此也引发相应的伦理甚至法律争论,争论的核心问题是:胎儿是不是人?或者更具体地说,胎儿从什么时候才可以被看作人?胎儿有没有自主性?有没有出生权利?

受精卵何时才算“胎儿”?医学上有严格的界定,即1~8周为胚胎期;8周以后为胎儿期。由于人们对“胎儿”作为生命的标准不一,人们对待堕胎的态度也不同。比如,“脑波”的出现被看作生命的一个认定点,如瑞士、墨西哥、德国的堕胎时间定在12周,日本、意大利定在13周,依据便是如此。“胎动”也被看作生命的表征,胎动因人、因胎次而异,发生在20周左右,代表着胎儿具有旺盛的活力。现今多以24周为标志,此时胎儿即使离开母体也能自行存活,英国、荷兰即定于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