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学生心理健康与生命教育

第三节 死亡伦理中的道德抉择

字体:16+-

现代科技不仅使得“生育”从自然事件变成了一个可以选择的“人为”事件,也使得“死亡”从自然事件变成了一个似乎可以选择的“人为”事件。“人为”就意味着选择的存在,有选择就涉及伦理问题和道德抉择。当代生命伦理学所讨论的与死亡有关的生命伦理议题,主要有脑死亡、器官移植、安乐死等。

一、脑死亡

现代技术,尤其是现代医疗技术和生物技术,不仅在操控着人们的“生”,也在一定意义上操控着人们的“死”。其中,“脑死亡”定义的出现就是一种典型的对死亡的操控。

传统的死亡标准是心肺死亡标准。医学上实际采用的传统死亡标准是脉搏、呼吸、血压的停止或消失。1951年,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这样界定“死亡”: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呼吸、脉搏等动物生命活动的终止。1979年出版的《辞海》,把心跳、呼吸的停止作为死亡的重要标准,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散大和对光反射消失是死亡的三个指征。

1968年8月,哈佛医学院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发表了他们关于脑死亡定义的报告。这个报告把“不可逆的昏迷不醒”定义为“脑死亡”,同时,报告把“脑死亡”和“整个肉体的死亡”等同起来。[5]脑死亡就是全脑死亡,即大脑、中脑、小脑和脑干的不可逆的死亡。脑死亡的基本判定标准为:①不可逆的深度昏迷;②自主运动和自主呼吸停止;③脑干反射消失,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眼运动反射都消失,以及吞咽、发育等由脑干支配的反射全部消失;④脑电波消失(平坦)等。

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是一种“自然”的死亡标准,因为人们将“心跳”“呼吸”看作生命的基本特征。但是,这种标准使得死亡判断不够准确,更多的是一种经验观察。同时,传统死亡标准也会带来相应的伦理问题,比如何时停止对病人的抢救是最为合适的?而且也会影响医学新技术的采用,特别是器官的摘除与移植。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在于,可以更加科学地、准确地判定死亡,而且有利于合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器官移植,也有利于道德和法律责任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