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生”,未必彻悟“死”;唯有透视“死”,才能好好地“活”。思考死亡,做好死亡准备,有助于培养人的恬淡的生活态度,涵养人快乐的生命襟怀。
一、生前预嘱
在传统社会,人们大多死在家中。中国人习惯把“生老病死”视为生命轮回中必不可少的阶段,所以大多数人都能平静接受这种自然死亡。随着社会进步、科技发达,越来越多的人死在医院。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心肺复苏等急救技术的日臻成熟,在各种高科技手段辅助下,专门用于救治危重病人的加护病房更是普及。
医疗高科技使死亡的自然状态**然无存。生命支持系统看上去似乎是延长了人的寿命,但它在耗费了巨额钱财之后,到底是使临终者的生命质量提高还是降低了呢?对这个问题,即使在医疗界也存在巨大争论。在现代人的死亡现实、死亡态度以及医疗照顾体系的强制作用下,一个走到生命尽头的人不能安详离去,反而要忍受心脏按压、气管插管、心脏电击以及心内注射等惊心动魄的急救措施。即使急救成功,往往也不能真正摆脱死亡,而很可能只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毫无质量的植物人状态……为了掌握自己的生命归途,“生前预嘱”这个既陌生、厚重又前沿的理念,开始被人们关注和接受。
早在1976年8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首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允许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来延长不可治愈患者的临终过程,也就是允许患者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然死亡。此后,美国各州相继制定此种法律,以保障患者医疗自主的权利。这项法律允许成年病人完成一份叫作“生前预嘱”(Living Will)的法律文件。只要根据医生判断,该病人确实已处于不可治愈的疾病末期,生命支持系统的唯一作用只是延缓死亡过程,医生就可以通过授权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当然,这项法律还规定,“生前预嘱”必须至少有两位成人签署见证,这两个人不能是患者的亲属和配偶,也不能是患者的遗产继承人或直接负担患者医疗费用的人。在加利福尼亚州通过《自然死亡法案》后,1991年12月,美国联邦政府的《患者自决法案》也正式生效。这项法案的内容也是尊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通过预立医疗指示,维护患者选择或拒绝医疗处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