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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配正义与政府干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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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政府干预的观点主要来自政治新自由主义者(New Liberalism)。他们同样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必须得到第一优先考虑。但同时认为,仅仅依靠个人不相互干扰、公平地制定和实施法律,不能保障自由平等。如果没有对基本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具体规定,我们就无法有意义地实践我们的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权。尽管政府的确不可能同时满足全体公民的愿望和要求,但应该满足而且能够满足所有人必需的“社会基本善”,如自由、健康、收入、机会、自尊,等等,[25]它们既是所有社会成员必需的,也是一个完善社会所应提供的。所以要求扩大政府调节经济和保障社会公正的权力。这一思想集中反映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之中。

针对先前自由主义者依据个人能力和天赋获取机会,并把个人身份、地位或财富的大部分差异认为是机会的产物,人人都有同样的机会的主张,罗尔斯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或者不充分的。天生的优势和社会优势一样,是偶然和武断的结果。正如不应由历史和社会命运来分配收入和财产一样,也不能靠自然天赋决定分配。他指出:“没有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最初有利的出发点一样。因为,人的个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环境,而对于这些条件,个人是没有任何选择权利的。”[26]因此,需要有一种原则以减少这个自然奖券的武断作用。

罗尔斯理论视正义为社会灵魂,他提出了有关正义分配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天赋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即差别原则);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即自由平等原则)。[27]这两个原则存在一个词典式的优先顺序,只有在充分满足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罗尔斯认为,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自由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