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政府重构的观点主要来自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主义批判了资本主义法权和“永恒正义”等概念,同时对各类无政府主义和机会主义者所提倡的平均主义思想进行了批判。指出真正解决实现平等正义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阶级斗争,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立一个无阶级的社会,一个没有剥削的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46]
马克思、恩格斯反对抽象地讨论平等、自由以及公平和正义问题。他们甚至拒绝将所谓“平等”或“正义”口号作为自己的理论范畴来使用。阿兰·桑德洛指出,当恩格斯在他的论文《论住宅问题》中把正义的概念描述为“社会燃素”时,他非常明确地表达了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一个难题,即贬低关于正义问题之讨论的重要性,而且最终消除这种思想。[47]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贬低平等和正义问题的重要性在于他们把其看作一种具有依附性和描述性的意识形态的法权概念,[48]依然限定在资产阶级的框框内,没有触及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正如卢卡奇所言,资产阶级用“自由”的名义进行的反对社会等级制度组织的斗争在取得胜利的同时,就必然变成一种新的压迫(即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压迫),然而资产阶级在理论和实践上总是千方百计地想把阶级斗争的社会事实从社会意识中抹去。[49]所谓倡导平等权利和永恒正义正是这样的手段。
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包含着平等和正义理念的资产阶级法权不是抽象的,它们建基于资本主义的物质生产方式之中。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受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马克思在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基础上得出这样的结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50]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也指出,人们的法权产生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但人们往往忘记这一点,不是把它们视为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本身包含有自己根据的体系。于是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权的发展只在于力求使获得法律表现的人类生活条件愈益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