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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校创收政策的有效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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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创收政策演变脉络

(一)单一——微调时期(1978-1984年)

该时期,虽然高等教育经费仍然主要依靠政府投资,但伴随着高校数量和在校生人数的快速增长,教育经费出现明显不足,为了解决经费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开始鼓励高校在原有收入的基础上,依靠广大教职工艰苦创业、广开财源来发展学校生产,提供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收入。1980年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的试行办法》,该文件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份有关高校创收的文件,允许了高校的创收行为,明确规定学校可以通过多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方式获得收入,建立学校基金。同年,河南省下发《河南省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对校办农场、校办企业的有关问题[1]进行了规定。1983年8月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做出《关于加强和改革教育工作的决定》,其中第四条指出,从1983年开始,有关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收由集体单位负担学费和自交学费的学生。

这些文件的出台,打破了原来单一的财政拨款模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收入,为以后高校多渠道筹集经费提供了思路。

(二)增量——开放时期(1985-1992年)

该时期,政府赋予了高校开展创收活动的自主权,体现在1985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其中提出高校后勤服务工作要实行社会化,并明确规定“高校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等”。

在该时期,河南省政府对学校的创收工作日益重视。1988年6月23日,下发《高等学校开展有偿社会服务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允许高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展有偿社会服务。同年10月19日,省教委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开展有偿服务及创收资金管理办法》,对高校开展社会有偿服务所得的纯收入和办班收入的使用进行了规定。同年11月,首届河南省高校、企业科技新成果交流贸易会在郑州市举行,会上签订了110项技术转让意向书和合同书,成交额及意向成交额达350万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