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评价是一种紧紧围绕着政策效果而开展的活动。为了弄清一项政策的效果究竟是好是差,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标,首先要建立一个分析框架,即进行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尺度。从掌握的资料看,国内外学者对政策评估标准的研究仍然处于探索之中。由于在政策实践中涉及因素多、变量因素多,因此,在对政策效果的判断应该遵循哪些标准的问题上国内外学者见仁见智、观点不一。
例如,美国的卡尔·帕顿和大卫·沙维奇认为,[14]大部分评估标准可以归入技术可行性、经济和财政可行性、政治可行性以及行政可操作性四种综合类型。技术可行性衡量政策或规划的产出是否达到了他们的预期目的;经济与财政可行性首先衡量的是规划成本的大小,其次衡量的是规划产生的收益的多少;政治可行性标准则根据政策或规划对诸如决策者、立法者、政府管理人员、公民联合体、地区集团等权力集团的影响来衡量政策或规划的成效;行政可操作性标准衡量的是在特定政治、社会,尤其重要的是在特定的行政环境中实际实施既定的政策或规划到底有多大的可能性。
美国政治学家P.狄辛将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五种理性作为政策评价的标准:①技术理性,即政策是否对社会产生效用而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②经济理性,即政策是否对社会有效率,以最低的成本提供最大的效益,或者提供固定的效益而消耗最低成本;③法律理性,即评定政策是否符合成文的法律规范和各项先例,以探讨政策在社会上的合法性问题;④社会理性,即断定政策的内容是否与社会上流行的规范与价值一致,分析政策在维持社会制度中所做出的贡献;⑤实质理性,即政策是否追求前述四种理性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内容,以及能否解决各项理性之间的冲突。[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