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1985年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一样,1993年国家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高等教育投资政策多样——转型时期的第一个也是最主要的一个政策文件,内容同样涉及面广泛。其后,国家还相继颁布了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规文件,如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从1993年《纲要》的颁布到1999年国家实行大规模扩招政策之前,针对这一时期的“增长”“规范”和“公平”等政策问题和目标,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的投资模式。
(一)财政投资政策
1.国家规定了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
1993年颁布的《纲要》要求: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这项规定被通俗地称为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2.确立中央与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
1993年《纲要》提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后,199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高等教育改革重点要放在促进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逐步改变高校“条块分割”办学和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上。该文件明确了各级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责任,即“国务院各部门管理好直接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中央管理部门要简政放权,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中央主要负责大政方针、宏观规划和监督检查,对地方所属高校的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和权力均交给地方。进一步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设在本地区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校的协调作用。在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关系上,国家教委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信息服务、监督检查,各部门所属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经费筹措、学生就业等管理的责任和权限逐步归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随着各部门职能的转变和直属企业下放,对部门所属高校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继续由中央部门办、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联合办、下放给地方办、企业集团参与管理等办法,进行改革试点。下放给地方办的,要将学校的事业费和基建投资基数划拨给地方政府。”同时宣布“从1994年起选择若干类型学校进行部属院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1997年条件成熟的学校进入新体制运行,争取到2000年或超长一点时间内,基本形成以省级政府为主办学与管理的条块结合的新体制的框架”。至1997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8个中央部委涉及400余所高校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原则,积极进行以“共建、合并、划转、协作、合作”五种形式为主的管理体制改革。通过这种方式的改革,中央政府把原来由部门举办的大部分院校交给了地方,中央直属院校数量锐减。由此使得中央财政拨款责任减少,而地方财政拨款责任增加。中央对办学和投资责任的下放,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地方政府投资高等教育的积极性,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当然客观上也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