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
“地方”是相对于“中央”而言的,本研究中的“地方政府”主要是指省级政府及代表省级政府行使与高等教育投资相关权力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教育投资与高等教育投资
马克思指出:“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而这就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3]同其他领域的活动一样,教育活动的进行必须投入一定的社会劳动,耗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这就是教育投资。“投资”原是经济学的概念,是指投入的资金可能产生新的价值,即产生经济效益。投资按生产部门划分,可分为生产性投资与非生产性投资。就世界范围来看,20世纪30年代,投资被引入到教育领域,称之为教育投资。
教育投资,也称教育投入,是指一国投入教育部门、教育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是开发智力、发展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我国的教育投资,通常分为教育经常费用、教育基本建设费用两部分。前者主要包括教职工工资、福利费,人民助学金、奖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后者主要是建设、购置校舍和购置大型设备的费用。其资金来源有: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支出的教育费用,受教育者个人或家庭支付的费用,社会团体、人民群众集资。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教育投资一般是递增的。[4]
高等教育投资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投入高等教育机构或高等教育活动的资产的价值,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价值的总和。高等教育投资可以分为个人高等教育投资、学校高等教育投资、政府(公共)高等教育投资和社会高等教育投资。个人高等教育投资是指个人因接受高等教育而支付的实际成本和机会成本;学校高等教育投资是指高校通过校办产业、校银合作等途径获得创收和融资资金并投入教育教学;公共高等教育投资是指国家各级政府的高等教育经费支出;社会高等教育投资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对高等教育的捐助、投资,企业对职工在职进行高等教育培训所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