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的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现代教育教学活动的复杂化、有序化产生了对学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在学校的设置、办学的基本原则及条件、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等方面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和调节。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学校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其所扮演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它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学校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来看,学校主要有三重法律身份。
(一)作为民事主体的学校
在我国,学校是事业法人,同时也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所以,学校必须具备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都规定了设置学校法人的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
即学校法人的成立必须有法律依据。所谓依法成立,是指学校的成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学校成立的举办者资格、举办手续、举办时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学校举办条件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些规定是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展开而制定的。依法成立的学校往往具备正常展开教育教学工作和保证教育教学工作达到一定质量水平的条件,而非法成立的学校则往往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所以说只有依法成立的学校才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成立应成为学校取得法人资格的首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