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主体,也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两个重要主体。教师管理与学生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方面,在实施教师与学生管理中,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治校的要求,维护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同时,教师与学生也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
一、与教师相关的法律问题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规定表明:教师是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教师的职责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教师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时还享有教师职业法定的权利,并履行教师职责。
对于教师身份的规定,一般有国家公务员、雇员等类型。国家公务员是指由国税支付工资的、从事现代国家公共事务及其政治管理的人员。现代国家的公务员由三类人员组成:政务公务员(行政干部)、军务公务员(军事干部)和教育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它们是构成现代国家公共事务及其管理的三大支柱。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起源于现代国家把普及义务教育视为国家的事业和把对它的管理当做政府行为,从而用国税收入支付教育公务员——教师的工资,由他们执掌这一国家事业和完成这一政府行为[1]。雇员则是与政府、企业等通过合同建立雇佣劳动关系的人员的统称。从我国《教师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对于教师身份的界定,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着对教师身份规定不明确、与现实矛盾的问题。规定教师是专业人员,但是没有指明教师身份的特殊性;教师职业实际中的公务员性质与法律规定上的非公务员性、法律规定的聘任制与实践上的任用性质都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