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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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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或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事件。学校事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界定:从空间上看,学校事故可以发生在教育机构内,也可以发生在教育机构在校外组织的活动所涉及的场所中。包括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外出活动场所。从时间上看,学校事故应是学生“在校期间”或“在学校组织的活动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既可能发生在上学及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既可能发生在学期、学年常规教学时间内,也可能发生在寒暑假期间。从被伤害的对象来看,本书所述学校事故仅指学生生命健康权受到伤害的事故。学生应具有一个学校的学籍并在读,教师或其他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不在此列。

当前学校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1)学校建筑设施隐患——危房、旧房;通道、楼道狭窄;体育器材故障;门窗玻璃不牢固、没有围墙或围墙太低;实验室不符合标准。(2)学校安全制度隐患——没有门卫制度或门卫制度不健全;食堂卫生制度执行不力;教师值班制度没有建立或落实;宿舍管理制度欠缺;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不规范。(3)教师素质与安全意识隐患——教师素质差、体罚学生现象常见;不关心学生,忽视学生出现的异常现象;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防范意识差、应对紧急问题的能力不够。(4)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隐患——日常安全教育忽紧忽松;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的安全教育不够专业和规范;外出活动时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可操作性较差;没有对学生安全教育中的个体差异、性别差异、地区差异给予足够重视并因人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