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解释物质这个词,最好是请教物理学,因为它研究各种物质的属性。物理学告诉我们:“物质是所有一切(处于物体的形态)在空间中占有位置的东西。”但同时它又提出另一个与第一个不完全相同的定义,那就是:“物质是所有一切属于我们感觉的东西。”[1]这些定义不完全相同,所以我们应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2.上面我们已经知道了空间概念在心理上的起源,并且看到,人之所以能产生这个概念,仅仅是由于人把空间作为物质的反面,即作为空虚的概念来跟物质对比起来,而空虚则是跟妨碍我们行动的物质相对立的那种不能妨碍我们行动的东西。因此,用物质所占有的空间来给物质下定义,就等于用它妨碍我们行动来给它下定义,即是说:“物质就是使我们的手足在其中受到妨碍的东西。”很明显,这个物质的定义并不是从我们五个外部感觉器官的感觉而产生的,而是从肌肉运动的感觉产生的,我们把阻止肌肉运动的这种由外部来的、而不是由我们的意志来的原因叫作物质。这样在给物质下定义时,我们当然应当从它的范围中去掉被它(物质)阻碍着产生运动的东西,去掉被它所抵抗的一种能使用力量的东西,应当去掉精神;因为我们正是谨以物质对精神力量的抵抗来为物质下定义的。
3.当我们采用了第二个定义—物质是所有一切属于我们感觉的东西,我们也会得出同样的结果。因为不从物质范围内除去我们的感觉或其总和—意识,我们就不得不得出一个很荒谬的定义—物质是所有一切属于物质的东西。如果我们认为意识仅是物质的属性之一,情况也不会更佳,那时物质的定义就更奇怪了:物质就是属于自己属性之一的东西。可能我们应该把意识和我们的外部感觉分开并把物质确定为就是属于我们五个外部感觉的东西。那么我们必须承认意识是非物质的,否则就得出意识属于五个外部感觉中的一个,或者,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区别者可能就是被区别者本身。穆勒说:“假如精神这个词意味着什么,那就是意味着感觉着的东西。”[2]但是,我们补充地说,假如精神的唯一的定义是说它是感觉着的实体,那么就不可能把它放在被感觉者的领域内,感觉者常常出现在被感觉的领域之外。外部感觉本身不是别的,而是进入意识的门户,并且以五个外部感觉来努力捉摸意识—也就等于努力把房子带入它自己的门户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