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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2年2月2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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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

(二)幼儿为本

尊重幼儿权益,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幼儿的主动性;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教活动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三)能力为重

把学前教育理论与保教实践相结合,突出保教实践能力;研究幼儿,遵循幼儿成长规律,提升保教工作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学前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专业理念与师德”部分)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幼儿保教工作的意义,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3.认同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

6.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7.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8.信任幼儿,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